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激励学生努力学习,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每年10 月份进行。
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原则上按同年级同专业拉通评定,获奖名额总数以学院为单位统计。
第四条 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负责本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审工作;各学院学工办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的推荐和材料整理工作;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进行材料审核,并组织专门的评审会进行评审。
第五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。
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和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标准,对学生的基本素质、学习成绩、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,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。
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
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等级与标准:
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 元;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 元;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 元;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 元。
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的比例。
特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.5‰评定;一等奖学金(含特等奖学金)按学生总人数的5% 评定;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% 评定;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20% 评定。特等奖学金从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;如一、二等奖学金评不满时,相应的二、三等奖学金可增加名额(本学院奖学金总额保持不变)。
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:
1. 申报任何等级的综合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1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遵守国家法律,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(2)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严谨求实,勇于创新。(3)积极参加社会工作、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,热心公益事业。(4)凡获奖学金必须体育达标,英语、计算机应通过规定级别。
2. 申报特等奖学金的条件: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0%。
3. 申报一等奖学金的条件: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%。
4. 申报二等奖学金的条件: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20%。
5. 申报三等奖学金的条件: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50%。
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申报本学年度综合奖学金。
1.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。
2. 有违反社会公德、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正在受审查,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。
3. 有课程初修成绩不及格记录(含限选课、中期水平考试)的学生。
4.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。
5. 所在寝室、班级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。
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:
1. 所有获得各个等级奖学金的学生均授予相应等级的“湖南师范大学综合奖学金”证书和奖金。
2.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均授予“湖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标兵”荣誉称号。
3. 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均授予“湖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”荣誉称号。
第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与奖金发放:
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学金获得者。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经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民主评议后,由学院审批,并在学院公示,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,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生工作部(处)审定,经学校批准后,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。
第十三条 《登记表》的填写与存档。
获得三好学生(标兵)的学生需填写《湖南师范大学综合奖学金登记表》,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或评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者,若已获得奖学金,应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 年9 月起实施。原《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》(校行发学生字[2009]8 号)同时废止。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